電子報第121期(99.06.28.)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介紹軟體使用的工具書或網路文章會不會有著作權問題?」、「Google的街景地圖有沒有著作權??」、「政府機關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免責規定?」、「圖書館之3.5磁片可否轉錄到光碟片中?」、「伴唱機公司取得「視聽及錄音」著作合法授權,是否已包含「音樂」著作權利在內?」、「畫魚或畫蘋果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嗎?」、「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藝術作品之複製與販售疑義?」、「同人誌作品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代客製作卡通商品的著作權疑議?」、「電影元素挪用與詮釋的著作權爭議?」、「肖像權使用之疑義?」、「網路分享音樂被抓到該怎麼辦?」、「美國音樂的著作權疑義?」、「用小丸子的圖案為客人改製圖案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影像授權契約該如何約定?」、「教科書習作抄我的講義該怎麼辦?」、「小說合約一定要用本名簽約嗎?」、「服裝設計可否受著作權保護?」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公共圖書館過濾軟體之憲法爭議

公共圖書館之經營,主要係依賴政府預算,故不得不配合政府政策。在美國,為了杜絕青少年接觸色情資訊,公共圖書館依法在館內以過濾軟體過濾電腦網路聯線,引發是否違反言論自由之爭議,還好,美國最高法院最後判定,公共圖書館的做法並沒有侵害人民在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權利。

2.公共藝術之著作權與契約之保護

公共藝術風風光光地展示在城市的某一個角落,藝術家自以為受到肯定,作品永留世,名垂千古。事實上不然!

3.新聞報導與著作權保護

完成一篇新聞報導,要耗費很多財力與人力,尤其是獨家報導,更是長久經營人脈的成果。但現實的情形是,一旦新聞見諸媒體,其他跟風報導撲天蓋地而來,充斥於整個網路。如果真的是進行實地採訪也就罷了,很多根本就是依他人既有的獨家新聞,加上網路上隨便搜尋的相關資料,很快地就拼湊出一篇吸睛的新聞。這種低成本的「網路新聞台」網站,在搜尋引擎的推波助瀾下,對長期辛苦經營的新聞媒體,形成極不公平的產業競爭。

4.YouTube分享 到底誰在侵害著作權?

美國紐約聯邦地方法院2010年6月23日判決,Google對於其所屬YouTube網路分享平台上的侵害著作權影片,不必負擔著作權侵害責任。這項判決對於所有網路分享平台經營者意義重大,原告媒體鉅擘Viacom公司不服該項判決,已聲明將上訴到底。

三、著作權相關論文

1.99年新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解析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稱原條例)9921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將名稱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稱本條例),這是原條例於 86115 制定公布以來之第一次修正,全文自原有46修正41條,刪除5條,新增8條,成為49條,修正幅度極大,對於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制度之發展,影響深遠,值得關注。

2.色情著作應可享有著作權

有創作性的作品,就該享有著作權,不能以色情的理由,拒絕給予著作權保護。當著作權法已經跟上世界潮流,司法機關卻仍遠遠地佇留在過去的思維,台灣將因為A片而成為B級國家。

四、著作權大哉問

1.翻譯英文新聞作內部分享,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個人私下學習」與「公開相互交換學習結果」,還是有所不同,所允許合理使用的範圍,會有差異。「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公開目的之必要而翻譯,並進一步「散布」,也許還在合理範圍內,但「個人學習」而翻譯,是私下行為,可被認定是合理使用,若以「散布」或「公開傳輸」方式,進一步「公開相互交換學習結果」,是不是還可以被認定是合理使用,可能...............

2.代理權已易主,消費者買的舊片還可以轉賣嗎?

只要是在國內買的原版著作重製物,其所有權人依該條文都可以再行自由轉售,不問代理商是否同一人。這是要保障正版所有權人的物權,使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必須受到限制,所以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的代理商,權利更不會大於著作財產權人,不能對正版所有權人主張散布權,不管.......

3.可否在公司會議室中播放錄影帶出租店租來的影片?

公司會議室中播放錄影帶出租店租來的影片、VCD供員工欣賞,員工應屬「特定之多數人」,仍是公眾,因此會構成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如果不是上映著作財產權人所發行的「公播版」,將會購成侵害公開上映權。即使是以公司為家的人.......

4.合理使用可用契約限制嗎?

關於合理使用,係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著作財產權人於著作權法所定之利用情形,不得主張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之法律效果,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屬於著作權法所賦予利用人關於利用著作之特權(privilege)。對於這項特權,著作權法並未強制規定不得拋棄或以契約限制,故得以契約限制之,並非無效。至於是否會構成...........

5.關係企業間的著作權如何區隔互用?

關係企業之間在法律上還是不同的法人人格,台灣公司(XX台灣)與大陸的關係企業(XX中國),是不同的公司,權利歸屬不能相互取代,關於著作財產權或專利權之歸屬,只能用讓與的方式才能使大陸的關係企業(XX中國),以「XX中國」的名義在大陸申請著作權與專利權的登記。若無讓與關係,僅是授權,大陸的關係企業(XX中國)...........

6.上網參賽之作品無法刪除該如何?

在過去,參賽作品都僅是由評審非公開式地評定是否入選及名次,參賽作品若未入選或得到名次而公開,參賽未必就算是公開,可能還能再以其他方式正式發表,例如參加其他比賽或投稿於雜誌或期刊;網路環境改變這項模式,參賽作品被要求由參賽者...........

7.圖書館可否提供掃描器給讀者使用?

起初圖書館提供紙筆,供讀者抄寫;影印機發明後,圖書館增加提供影印機服務;等到掃描技術發展後,圖書館也跟上時代,提供掃描設備。不管是紙筆、影印機,還是掃描設備,都是提供讀者合理使用館藏的機會,讀者必須依法利用著作,不能超越合理範圍,否則要自負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圖書館...........

8.引用外國文憲資料是否要以書面進行授權?

不管是引用他人「觀念」或「表達」,都應該在參考文獻上予以註明,才符合學術倫理。只有超越「在合理範圍內」之引用,才須要取得授權,至於授權內容並無一致性,完全視...........

9.大專用書使用到美術館網站資料之授權?

若是作為介紹作者或畫風,以小圖重製該照片並註明出處,不會對典藏品或照片產生市場替代,應可以主張是第五十二條的合理使用,因為這個作法不是單純的重製,而是有意義的將畫作於書中作介紹,成為內容的一小部分,也不會影響這些畫的的銷售市場。

四、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五、著作權部落格

著作權部落格」已自2008年9月正式上線,本案係主持人近期受邀參與資策會執行之「數位典藏橋接計畫」,在該會之「數位典藏創意加值商用平台」中,以部落格型態,提供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短文,並以「常見問題」之一問一答方式,協助典藏機構與創意加值企業解決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未來將陸續增加內容,並與業界人士互動,歡迎各界免費瀏覽並提問。

六、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七、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八、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九、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